西雙版(略)房產(chǎn)拍賣公告
<(略)受委托,公開拍賣西雙版(略)坐落(略)8號2宗房產(chǎn),具體拍賣事宜如下:
一、拍賣標的基本情況
第1宗房產(chǎn)面積(略).(略)平方米,土地性質(zhì):劃撥用地,用途:(略),房屋所有權證號:西房字第(略)號,拍賣底價:(略).1(略)。
第2宗房產(chǎn)面積(略).(略)平方米,土地性質(zhì):劃撥用地,用途:住宅,房屋所有權證號:西房字第(略)號,拍賣底價:(略).(略)。
本次拍賣,上述兩宗房產(chǎn)合并打包拍賣,起拍價:(略).(略)。
二、競買人資格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競買。
三、保證金交納賬戶
(略)時,競買人須交納競買保證金(略)
(略)
賬號:(略)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西雙版納(略)
四、(略)時間及方式
1、(略)時間:(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正常上班時間,“節(jié)假日”期間不接受(略))。
2、本次(略)絡(略)的方式進行,凡有意參加(略)的競買人,請先提前自行(略)好(略)證書((略)證書耗時長,請至少在(略)截止前2日提(略)公(略)憑。
五、(略)及拍賣文件獲取
凡(略)參加拍賣活動的競買人,須認真閱讀本公告并遵守相關規(guī)則,并請于拍賣前認真察看拍賣標的原樣及現(xiàn)狀,并對標的物質(zhì)量、外觀狀況等信息予以確認,拍賣人與委托人不承擔標的瑕疵擔保及其他相關責任。一旦(略)成功,即表明競買人已認可并接受標的物的一切現(xiàn)狀及瑕疵,視同認可了《拍賣公告》的有關約定,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一)(略)時競買人須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yè)法人:(略)執(zhí)照、法人(略)復印件各一份;企業(yè)(略)時如非法人(略)還須出具法人親筆(略)的(略)一份,被委托人(略)復印件一份。(注:以上材料均須蓋上鮮章(略)時一并提交)。
2、自然人:(略)復印件一份;如非本人(略)還須出具本人親筆(略)并加按手印的(略)一份,被委托人(略)復印件一份。(注:以上材料均須加按手?。裕r一并提交)。
3、競買保證金憑證(收據(jù)、轉(zhuǎn)賬單或者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等,轉(zhuǎn)賬時備注欄需備注“競買保證金”字樣)。
4、競買協(xié)議
上述資料均需要加蓋鮮公章,提供紙質(zhì)一份(線下提交)、掃描件一份((略)時提交)。
(二)競買文件獲(略)公(略)獲取。
(三)(略):
需(略)(略)數(shù)(略)址:https://
ggzy.yn.gov.(略)上辦事--(略)登記--(略)-按流程自行(略),也可打電話咨詢, (略)運維服務(略)小時客服熱線: (略)-(略)-(略) 辦公電話:(略)。
六、拍賣標的展示時間
(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七、拍賣標的展示地點
標的物所在地
八、聯(lián)系方式
<(略)
(略)-(略) (略)張女士
九、拍賣時間
(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略)絡競價。(注:請各競買人按(略)絡電子競價,未按時參與競價的,視為自動放棄。)
十、拍賣方式及規(guī)則
1(略)絡電子競價。
2、按價高者得原則,由競買人電子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增價幅度為(略)/次或其(略)倍數(shù),可多次報價,初次報價后的每次報價應比當前最高有效報價遞增一個或多個加價幅度。
3(略)絡電子競價采用限時競價的方式,限時5(略)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jié)束前,每最5(略)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就自動延遲5(略)鐘。
十一、其他競買注意事項
1、(略)時競買人提交的資料查驗齊全后方可(略)(注:(略)資料時,審核不通過,(略)不成功),請各競買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按要求參與(略)。
2、競買人在進行競價前應事先準備好電子競價的相關軟、硬件環(huán)境,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參與報價。若由于競買人自身原因(如:(略)遺失、未安裝驅(qū)(略)絡故障等),造成競買人(略)進行競價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責任。
3、成交價款(略)時間:拍賣成交后,成交價款由買受人直接(略)給委托人,(略)時間為拍賣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與委托人協(xié)商約定(略)期限,違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拍賣人收取的競買保證金由拍賣人轉(zhuǎn)付給委托人作為違約金,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4、本次拍賣房產(chǎn)權屬變更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至相關部門(略),拍賣人及委托人提供協(xié)助,在(略)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一切稅、費(包括買、賣雙方應當繳納的所有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均由買受人全部承擔。
十二、公告發(fā)布途徑
<(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