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略)年(略)月(略)(略)破產清算一案,(略)管理人。深港東成睡袋(略)公司的債權人應自(略)年2月(略)管理人(通訊地址:(略)/span>;負責人:(略)人:(略)雯;聯(lián)系電話:(略)、(略);傳真:((略))(略))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略)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略)配無權要求補充(略)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略)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略)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案定于(略)年2月(略)日上午9時(略)(略)破產法庭第一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時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略)明及(略)復印件(自然人債權人提交(略)復印件);授權代理人參加的,須提交特別(略)。
<(略)的有關人員應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有關違反配合清算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
1.《企業(yè)破產法》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略)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jù)材料(略)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第三款規(guī)定:“債務人的有關(略)可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略)應依法予以支持?!?/span>
3.
第(略)條第3款:“上述批復第3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的有關(略)可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系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 《企業(yè)破產法》第(略)條(略)可以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略)條、第(略)條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或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略)條的規(guī)定,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略)可以依據(j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略)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不準出境的決定,以確保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第(略)條第4款:“上述批復第3款規(guī)定的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系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配合清算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guī)定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略)、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