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明責任公告
中商華誠實業(yè)有(略)股東國內貿易部:
中商華誠實業(yè)有(略)(略)<(略):
<(略)<(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jīng)理:<(略)<(略)
監(jiān)事賈玉苓:<(略)<(略)
監(jiān)事楊林:(略)第一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4)京(略)清申(略)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中商華誠實業(yè)有(略)(以下簡稱中商華誠<(略))的強制清算申請;于(略)年1月3日作出((略))京(略)強清2號決定書,指定北(略)擔任中商華誠實業(yè)有(略)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
清算組已依法對中商華誠<(略)進行強制清算,現(xiàn)就強制清算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責任作出釋明,并公告如下:
一、中商華誠<(略)的法定代表人和中商華誠<(略)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jīng)營管理人員從即日起十五日內,應向清算組移交中商華誠<(略)的所有財產(chǎn)、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并書面說明職工工資的(略)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如期滿未向清算組移交的,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將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二、起,停止清償中商華誠<(略)的債務。
三、,中商華誠<(略)的法定代表人和中商華誠<(略)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jīng)營管理人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chǎn)、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略)的詢問,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三)提交已知債權人名冊清單及相關證據(jù);
(四)配合清算組工作,完成清算組交辦事項;
<(略)認為應當(略)的其他事項。
四、清算組對中商華誠<(略)接管時,相關人員應向清算組(略)移交手續(xù),并答復有關財產(chǎn)及業(yè)務的詢問。
五、由于清算組目前尚未接管到中商華誠<(略)的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印章、證照等清算資料,清算組特此聲明:
自(略)年(略)月(略)第一對中商華誠<(略)的強制清算申請之日起,至清算組實際接管中商華誠<(略)的所有印章、證照等清算資料之日止,該期間任何使用中商華誠<(略)的印章、證照的行為均無法律效力,且需要自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清算組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六、如因中商華誠<(略)的股東國內貿易部、未移交中商華誠<(略)清算資料,而導致影響中商華誠<(略)清算進展、對清算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商華誠實業(yè)有(略)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